1842年,中英签署了《江宁条约》,将中西贸易区扩大到了五个贸易区,粤海关也就不是外国在中国的惟一门户,但是,这一门户的开通并未使清朝原有的海关体制走向解体,《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商章程》)所规定的领事担保制度,只是将十三行替换为外国领事馆,作为海关的附属机关,对中国的关税实行监管。
![]()
根据《通商章程》中的“进口货物纳税”和“大关公正检验”的规定,像英国这样的大国可以在其本国的领事馆中,参加关税的评定和缉私,同时,他们的领事馆也对其进行了保证,这就是“领事馆保证制度”。
领事担保制的确立对三国税务委员会和税务司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那时,在清政府看来,这只是把原本商人的权利移交给“夷人”的执政者而已。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他们可以通过不平等的协议,对清朝的海关事务进行干预。
这种做法所造成的危害,并没有给清朝带来任何警示。由于在这一时期,海关监察与衙门机构所处的位置处于绝对的支配状态,因此,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这一时期的海关监察与衙门机构的变迁。
在鸦片战争之前,粤海关的行政组织和人员配置方面。
根据《粤海关志·设官》,从乾隆51年(1786)到道光中叶,粤海关除了监察之外,共设置了7个总口和5个正职人员,分别是:广州澳防同知、香山县总督、广盈库提督和两个驻库千把。惠州,潮卅 ,琼州,雷州,高州等五个地方的参事,为兼事,其廉钱不从粤海关出,而从粤海关的预算中出。
此外,粤海关中也存在着大批的吏员。其中,在惠州,潮州,琼州,雷州,高州,五州,每一地都有一人。这7人都是负责管理钱财和粮食的经制官员,在各地的官职仅次于总海关的官员。
粤海关衙门的职司分布呈现出“里外不是人”的特点,其职司主要以“里外不是人”为主。关内共设六位典籍,分别为:册籍典籍、平籍典籍、稿籍典籍、单房典籍、算房典籍、贡房典籍典籍。
在承发房、内号房、船房、柬房四房,还有12名清书(4名清书,8名承办清书),还有若干名抄写书(人数不确定,根据他们一年的预算360两计算,大概有6-10名),还有1名平柜。
关内还有许多官吏:司库十八人,杂工二百人。派遣到其它口岸的官员有:一位澳门海关总口的管事,一位管事,十位管事(澳门海关和高州海关,一位管事,四个口岸,两位管事),44位管事(总共有182位管事或192位,轮值到每个口岸)。
此外,粤海关亦设有管事人员,共二十四人,分别驻守于关内及其他口岸(关内四人,总巡一人,黄埔一人,江门一人,大马头一人,西炮台一人,虎门一人,佛山一人,紫洞一人,石桥一人,镇口一人,澳门八个口岸一人)。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前,粤海关的辖区覆盖了现在的粤桂琼三省的海岸线,税收比较繁重,人事制度也比较繁琐。一八四三年以后,粤海关的组织结构发生了轻微的变化,其变化的内容以九个税务口岸为主。其中有两个是移民,一个是重新设立九龙巡检,另一个是移民到澳门。
香港沦陷后,祁填等在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就曾上书,请求将富司巡检调至九龙地区,以检查进出通行证为由:"广东新安县所属官员,请求将其调至九龙地区,更名九龙巡检司,以其在沿海地区的要职,并依其请求,准予由从九品官员许文深,试任九龙地区。
祁填等人又因市场开放后检查的任务增加,建议增设七个关隘,增加人手,“三水之四海,虎门之三门,南海之九江之沙头,东莞之石龙之地,香山之石奇之地,顺德之黄连之地,甘竹之地,每一条关隘都可绕行,不受盘查。
属下又商讨了一番,决定在七个关卡上设卡室,每卡派一人,一人,十人,两人,八人,都是巡逻的水手。“这是总督大人派来的护卫。”
当日呈上来的海关官员名单,与上疏略有不同:“思贤涪为一户,一户,一户,两户,两户,八户,巡丁十户,火工二户,船工八户,其他六户,各十户。”加起来一百零一人,每个月的花销就是二百八十两。中央立刻答应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