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漕关制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各行其事”,不但每年的赋税不尽相同,就连赋税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别。道光年间,清朝采用的是与州、县官地丁分成制度类似的科举制度。在乾隆四年(1799)以前,海关采用三年比较的方法,以后则采用“计量制”,由此规定了海关的盈余,并把关税分成两个部分:正额和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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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0年(1830年),由于各地海关未能按时缴税,因此,清朝将缴税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六成,另一部分是四成,如果缴税达不到六成,则各地海关除了要进行赔偿之外,还要接受处罚。此项规定因与边关司的前途与财政收益密切相关而备受关注,但也对鸦片战争后边关司的开征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江宁条约》与《通商章程》确立了清朝对各个口岸实行统一透明的关税制度,并对各个口岸的关税制度进行了规范。本来,各个省份和各个关隘的税收都是不同的,但是在开垦蛮夷的时候,这些税收就被打破了。
如今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口岸,都要照原来的规定,照此执行。而对粤海关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之与《协约》中所订的《协约》相一致,成为清廷最为关注的问题。《五口通商章程》是在道光二十三年6月中英签署的,中国签字国耆英在广州与程蟊采,祁填,文丰等人共同签署了一项重大文件。
这封信的中心思想是:“从英国到闽,浙,江苏向西方诸国收取的货物赋税,均从粤省收取,单以粤海口而定,赋税不免微薄,但若将五个关口加在一起,互为补充,则应比前几年略有盈余。”耆英等人明显坚信,五口的开放,对中国与外国的贸易来说,只是一个交易场所的改变,并不会对总贸易额及总收税产生多大的影响,反而有助益。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粤海关将中西通商的业务单独划分为五个口岸,并实行了税收制度的多样化。粤海关因其在地方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缴纳的税款约为全国总税款的1/4,其中,向户部、内务府缴纳的税款约为其所缴纳税款的1/3,向广东海关缴纳的税款约为其所缴纳税款的1/10。
粤海关垄断的税制结构一旦改变,对本就捉襟见肘的清朝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关税关系到国家利益,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大环境中,此项折子力求不减关税,以维护粤关制,主要内容有:(1)在关税方面,因其它四个口岸的开放,会对粤海关税收产生一定的冲击,故耆英等人建议,如果粤海关税收降低,则以四个口岸来弥补,并在三年后重新决定。粤海关原有的支出项目将继续保持原状。
在海商方面,对国内商贾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并禁止内陆省份的商品通过海运进行运输。它也是近代以来,使西洋商船大规模涉足沿海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3)依各国不得增税之规定,对其关税开支之政策作适当调整。
在以前的税收程序中,粤海关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以支付给内务府的各种开销,以及给书使的伙食费等特殊支出。“五口通商”以后,这种花销还没有消除,所以必须把原有的花销并入正常花销,由“外销”向“内销”转变。
道光二十六年9月,也就是耆英等人在上一份报告中提到的“五口夷税”实施三年后,他们注意到,各地的赋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粤海关的赋税水平有了明显的变化,从道光二十三年到二十五年,赋税水平达到了一百六十万两、二百四十四万两和二百八十九万两(赋税水平详情请参看表格三),而江海关赋税水平却出现了巨大的上升,三年赋税达到了四百一十万两、十七万两和四十八万两。
他们说:“一年来,诸国向大陆的贸易商品,仅有如此数目,而到广州者十到六到七,到上海则三到四。所以,三年的税收虽然多了一些,但这三年的税收,却是必须要道歉的。”待双方的交易情况确定之后,我们会在每一次出口的税收上,增加数十万两银子,其中应该包括的税收和剩余的数十万两,请大家斟酌决定,以便查证。”
可见,耆英等人明显地把外贸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并未认识到中西两国的贸易在被大国“叩门”之后还会继续增加;更不知道上海因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将会替代广州而成为中国第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他们仍然认为,粤海关的现行制度下,夷税收制仍然可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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